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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期有多家國內外的保險公司,邀請演藝人員或是名人擔任保險商品代言人。金管會今天(27日)表示,為提升保險商品廣告品質,並避免誤導消費者,未來廣告代言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是保單條款的行為,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

金管會強調,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也屬廣義的招攬行為,業者應該慎選代言人從事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的說明,並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招攬行為所衍生的損害,都需依法負起連帶責任;至於保險業如果未善盡管理廣告代言人的責任,金管會得依保險法規定予以處分。至於目前有廣告代言人不符合新措施,金管會也給予業者6個月的調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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