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長久以來,勞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若遲延繳交保費,都要受罰繳交滯納金,但若保險人(勞保局)遲延給付,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卻無權要求加計利息,兩造完全不對等;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最近提案連署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要求加計利息的法源依據,以符公平正義。
該草案明訂,勞保各項現金保險給付,經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檢具相關書件資料申請後,保險人除有調閱資料、派員訪查、複檢、徵詢意見等情形外,一律限期自收件日起十五天內給付,若保險人逾期,且有歸咎責任,逾期部分應按年息五%加計利息。
這項修法源於大法官第六八三號解釋文。八十七年間一名郭姓勞工死亡後,保險受益人配偶向勞保局請領死亡給付,但勞保局依當時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認定郭姓勞工生前服務的公司積欠保費,拒絕給付,配偶提出釋憲聲請,雖然九十二年間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五六八號解釋,認定當時勞保條例施行細則違憲,勞保局同意回復郭姓勞工被保險人資格到死亡日止,並在九十三年間核定給付,但該配偶認為應加計遲延給付利息,遭勞保局拒絕,於是再提出釋憲,去年底大法官第六八三號解釋文出爐,明確指出立法者應檢討改善勞工在保險關係中的地位。
謝國樑表示,現行勞保制度下,被保險人遲延有責,保險人遲延卻無責,顯然不公,反觀同屬強制社會保險的公保制度,明文承保機關有給付遲延責任,公教人員可以請求遲延利息,勞工卻無從請求,形成不當差別待遇,因此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立法例,以及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有關法定利率五%的規定,增訂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逾期給付,以及逾期部分應該加給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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